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士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士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1月26日止累計1,055,360元正
未給付,其中505,188元為消費款;546,57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許士榮於94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94年8月4日起至95年8月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
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26日止累計118,891
元正未給付,其中60,917元為本金;56,470元為利息;1,50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許士榮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0518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許士榮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091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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