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715號
KSDM,99,訴,715,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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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輝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
5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文輝在高雄市○○區○○路二段 186 號之32經營外勞超商,從事申辦、販賣尚未開通或已完 成開通程序之行動電話預付卡(下稱預付卡)業務,竟與黃 秋霖(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特 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酬金邀請郭陸泉 擔任水泉商店之人頭負責人,用以向電信公司不法申請行動 電話門號,並明知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需經銷售通路商核對 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登記購買使用人之姓名、搭配之行動電 話門號等資料後,始得開通,竟為取得大量之預付卡以轉售 詐騙集團牟利,利用水泉商店之名義取得南頻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南頻電信)開通預付卡門號之授權,而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5 月間某日起,於 未經附表一所示峰松等人同意之情形下,擅自重複影印峰松 等人申辦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時之居留證或護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予以 留存,再將前述峰松等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居留證統一編 號、通訊地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填寫於南頻電信預付卡申請書 內,並於前述文書內「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前述峰松等人 之署押(合計簽名31枚、指印5 枚),及將前述被害人居留 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黏貼於預付卡申請人證件填黏貼表 上作為預付卡申請書之附件,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預 付卡申請書,再先後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附表一所示門號而 行使之,使南頻電信不知情之承辦人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姓 名、居留證或身分證編號等資料登錄在南頻電信用戶基本資 料內,據以辦理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開通手續,再由黃秋霖於 前述預付卡開通手續完成後,將上開門號售予詐騙集團使用 ,足以生損害附表一所示峰松等人及南頻電信對於預付卡使 用人資料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 法第7 條所列:(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 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上開 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 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 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 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 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 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 條追加起訴之規定。據此, 該條第1 項所稱與「本案」相牽連案件之「本案」,自應嚴 格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 之案件。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 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 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 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犯案件與檢察官最 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 加起訴制度,且使本為求訴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之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亦 與訴訟迅速之要求相違,而對其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68 號判決、99年度上易 字第268號)。
三、經查:
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 月30日以97年度偵 字第14168 號、18722 號起訴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涉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吳羣 祥、陳韋達涉犯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於98年1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68 號、18722 號 起訴書及卷附起訴書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院二 卷第1 至24頁),從形式上觀察,原起訴之被告係黃秋霖、 郭虹吟、吳羣祥、陳韋達,而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係郭文輝 ,要無相牽連案件中「一人犯數罪」之情形甚明。 ㈡又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為:「( 一)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特



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酬金邀請被告吳 羣祥、陳韋達分別擔任興訊通訊企業社(下稱興訊企業社) 、訊興通訊企業社(下稱訊興企業社)之人頭負責人,由黃 秋霖成立上開興訊企業、訊興企業,用以向電信公司不法申 請行動電話門號,而吳羣祥、陳韋達亦明知黃秋霖不願自身 擔任通訊企業社負責人,係以人頭為之,顯有詐欺、偽造文 書之犯意,而擔任通訊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係有利於黃秋霖 遂行上開犯行,仍應允黃秋霖擔任上開通訊企業社之人頭負 責人,加以幫助。嗣黃秋霖即於不詳地點,以電腦軟體,以 剪貼人頭相片、姓名、印文等方式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 外籍人士之護照、健保卡圖像後,再將上開圖像檔案,存入 隨身碟後,交付與郭虹吟,郭虹吟隨即於高雄市○鎮區○○ 街33號興訊企業社內,以列印之方式,將上開偽造之護照、 健保卡等檔案列印偽造成護照、健保卡影本,再於附表二、 三所示之時間,冒用上開外籍人士之名義,向南頻電信申辦 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並在附表二、三所示之 申請書等文書上,偽造上開外籍人士之署押後,交付予不知 情之南頻電信而行使之,致上開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遂應允各該申請,並將附表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SIM 卡分別寄送交付予黃秋霖黃秋霖再將上開行動電話門 號交付不詳人士使用,而上開不詳人士遂將所獲得之行動電 話門號,供作詐騙使用,因而足生損害於南頻電信及中央健 康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查核管理之正確性。(二)黃秋霖復 基於偽造行使偽造文書,偽造行使偽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設立位於高雄市○○○路116 號之鄴強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後,用以向電信公司不法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嗣黃秋霖 即於不詳地點,以電腦軟體,以剪貼人頭相片、姓名、印文 等方式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外籍人士之護照、船員證等圖像 後,再將上開偽造圖像檔案,列印偽造成護照、船員證影本 ,再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冒用上開外籍人士之名義,向南 頻電信申辦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並在附表四所示 之申請書等文書上,偽造上開外籍人士之署押後,交付予不 知情之南頻電信而行使之,致上開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遂應允各該申請,並將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分別寄送交付予黃秋霖,因而足生損害於南頻公司及中央 健康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查核管理之正確性。」,有前開起 訴書1 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99年5 月6 日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郭文輝涉犯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嫌,並於同年8 月30日繫屬本院之事實則為,被告郭文輝利用水泉商店之名



義,取得南頻電信開通預付卡門號之授權,自97年5 月間某 日起,未經附表一所示峰松等人之同意,擅自重複影印峰松 等人申辦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時之居留證、護照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並於前述文書「申請人簽章」欄內偽 造峰松等人之署押,及將前開峰松等人之居留證、全民健康 保險卡影本黏貼於預付卡申請人證件黏貼表上,而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並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附表 一所示之門號而行使之,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18552 號追加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上所附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追三院卷第1 至4 頁)。觀諸 前開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二者犯罪事實全然迥異,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蒞字第2088號補充理由書 復明載起訴書起訴被告黃秋霖所犯附表二至四、郭虹吟所犯 附表二、三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且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郭文輝自無與原起訴之被告黃秋霖 、郭虹吟、吳羣祥、陳韋達共犯前揭已經起訴之一罪或數罪 之可能,亦無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 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之情形。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非同法第265 條第1 項所規定得追加起訴之案件。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郭文輝部分之程序顯然違背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檢察官追 加起訴被告黃秋霖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表一
┌──┬──────┬──────┬──────┬──────┐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遭冒辦該門號│電信公司 │偽造之署押(│
│ │ │之被害人 │ │含簽名及指印│
│ │ │ │ │) │
├──┼──────┼──────┼──────┼──────┤
│ 1 │0000000000 │峰松(PACHANA│南頻電信股份│南頻電信申請│
│ │ │ BUNSUAN) │有限公司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PACHANA │
│ │ │ │ │BUNSUAN 峰松│
│ │ │ │ │」之簽名1枚 │
├──┼──────┼──────┼──────┼──────┤
│ 2 │0000000000 │賽亞(SAENYA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URAI)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SAENYA │
│ │ │ │ │URAI賽亞」之│
│ │ │ │ │簽名1枚 │
├──┼──────┼──────┼──────┼──────┤
│ 3 │0000000000 │威頓(SANGMON│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TREE WITOON)│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SANGMON │
│ │ │ │ │TREEWITOON威│
│ │ │ │ │頓」之簽名及│
│ │ │ │ │指印各1枚 │
├──┼──────┼──────┼──────┼──────┤
│ 4 │0000000000 │馬卡(MOROS M│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ACARIO LISAY│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MOROS
│ │ │ │ │MACARIO │
│ │ │ │ │LISAY馬卡」 │
│ │ │ │ │之簽名及指印│
│ │ │ │ │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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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 │加列(MAIYAW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CHARE)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MAIYAWAN │
│ │ │ │ │CHAR加列」之│




│ │ │ │ │簽名及指印各│
│ │ │ │ │1枚 │
├──┼──────┼──────┼──────┼──────┤
│ 6 │0000000000 │魏拉(KHITDI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WILA)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KHITDI │
│ │ │ │ │WILA」之簽名│
│ │ │ │ │1枚 │
├──┼──────┼──────┼──────┼──────┤
│ 7 │0000000000 │沙馬(CHIANGS│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ANTHIA SAMAT│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沙馬」之簽│
│ │ │ │ │名1枚 │
│ │ │ │ │ │
├──┼──────┼──────┼──────┼──────┤
│ 8 │0000000000 │阮文展(NGUYE│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VAN CHIEN)│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GUYEN VAN│
│ │ │ │ │CHIEN阮文展 │
│ │ │ │ │」之簽名1枚 │
├──┼──────┼──────┼──────┼──────┤
│ 9 │0000000000 │尼林(CHIANM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ROENG NILIN)│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CHIANMA │
│ │ │ │ │ROENG NILIN │
│ │ │ │ │尼林」之簽名│
│ │ │ │ │及指印各1枚 │
├──┼──────┼──────┼──────┼──────┤
│ 10 │0000000000 │波那(PURNAW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TI)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PURNAWATI │
│ │ │ │ │波那」之簽名│
│ │ │ │ │1枚 │
├──┼──────┼──────┼──────┼──────┤
│ 11 │0000000000 │伊帝(ISTIAN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M)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ISTIANAM伊│
│ │ │ │ │帝」之簽名1 │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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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 │貝娜蒂(BARL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BERNADETTE│ │書申請人簽章│
│ │ │ GARCIA) │ │欄上偽造 │
│ │ │ │ │「BARLAN │
│ │ │ │ │BERNADETTE
│ │ │ │ │GARCIA」之簽│
│ │ │ │ │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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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0000000 │范文雄(PHAM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VAN HUNG)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PHAM VAN │
│ │ │ │ │HUNG」之簽名│
│ │ │ │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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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 │陶登方(DAO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DANG PHUONG)│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DAO DANG │
│ │ │ │ │PHUONG」之簽│
│ │ │ │ │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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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 │阮青南(NGUYE│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THANH NAM)│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GUYEN │
│ │ │ │ │ THANH NAM │
│ │ │ │ │阮青南」之簽│
│ │ │ │ │明及指印各1 │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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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0000000 │朱文海(CHU V│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EN HAI)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CHU VEN │
│ │ │ │ │HAI」之簽名1│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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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0000000 │安卡田(KAEO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UN AKKHARATH│ │書申請人簽章│
│ │ │EP) │ │欄上偽造 │
│ │ │ │ │「KAEO UN │
│ │ │ │ │ AKKHARATHEP│
│ │ │ │ │」之簽名1枚 │
├──┼──────┼──────┼──────┼──────┤
│ 18 │0000000000 │媞妮(PARTINI│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PARTINI媞 │
│ │ │ │ │妮」之簽名1 │
│ │ │ │ │枚 │
├──┼──────┼──────┼──────┼──────┤
│ 19 │0000000000 │加忍(BUNLA C│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HAROEN)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BUNLA
│ │ │ │ │CHAROEN加忍 │
│ │ │ │ │」之簽名1枚 │
├──┼──────┼──────┼──────┼──────┤
│ 20 │0000000000 │艾威(TUBINO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ARVIN SATRAI│ │書申請人簽章│
│ │ │N) │ │欄上偽造 │
│ │ │ │ │「 │
│ │ │ │ │TUBINO ARVIN│
│ │ │ │ │SATRAIN」之 │
│ │ │ │ │簽名1枚 │
├──┼──────┼──────┼──────┼──────┤
│ 21 │0000000000 │牡吉(MULYANI│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MULYANI牡 │
│ │ │ │ │吉」之簽名1 │
│ │ │ │ │枚 │
├──┼──────┼──────┼──────┼──────┤




│ 22 │0000000000 │多明尼(ERANG│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DOMINADOR JR│ │書申請人簽章│
│ │ │ SAMORTIN) │ │欄上偽造 │
│ │ │ │ │「ERANG │
│ │ │ │ │DOMINAD JR │
│ │ │ │ │SAMORTIN多明│
│ │ │ │ │尼」之簽名1 │
│ │ │ │ │枚 │
├──┼──────┼──────┼──────┼──────┤
│ 23 │0000000000 │巴泰(NAMKAEW│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 PRAKAI)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AMKAEW │
│ │ │ │ │PRAKAI巴泰」│
│ │ │ │ │之簽名1枚 │
├──┼──────┼──────┼──────┼──────┤
│ 24 │0000000000 │立奇(BELTRAN│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RICKY CAPONP│ │書申請人簽章│
│ │ │ON) │ │欄上偽造 │
│ │ │ │ │「BELTRAN │
│ │ │ │ │RICKY CAPONP│
│ │ │ │ │ON」之簽名1 │
│ │ │ │ │枚 │
├──┼──────┼──────┼──────┼──────┤
│ 25 │0000000000 │沈佩榕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沈佩榕」之│
│ │ │ │ │簽名1枚 │
├──┼──────┼──────┼──────┼──────┤
│ 26 │0000000000 │批帕(KLIANGK│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LOM PHIPHAK)│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KLIANGK │
│ │ │ │ │LOM PHIPHAK │
│ │ │ │ │之簽名1枚 │
├──┼──────┼──────┼──────┼──────┤
│ 27 │0000000000 │彭居(YAKAEW │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PONG)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YAKAEW │
│ │ │ │ │PONG」之簽名│
│ │ │ │ │1枚 │
├──┼──────┼──────┼──────┼──────┤
│ 28 │0000000000 │吳明亮(NGO M│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INH SANG)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GO MINH │
│ │ │ │ │SANG」之 │
│ │ │ │ │簽名1枚 │
├──┼──────┼──────┼──────┼──────┤
│ 29 │0000000000 │阮文登(NGUYE│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VAN DANG)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GUYEN VAN│
│ │ │ │ │DANG阮文登」│
│ │ │ │ │之簽名1枚 │
├──┼──────┼──────┼──────┼──────┤
│ 30 │0000000000 │賴宏堅(LAI H│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OANG KIEN)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LAI HOANG │
│ │ │ │ │KIEN」之簽名│
│ │ │ │ │1枚 │
├──┼──────┼──────┼──────┼──────┤
│ 31 │0000000000 │達妮(NINPANA│同上 │南頻電信申請│
│ │ │N DARUNEE) │ │書申請人簽章│
│ │ │ │ │欄上偽造 │
│ │ │ │ │「NINPANAN │
│ │ │ │ │DARUNEE」 │
│ │ │ │ │之簽名1枚 │
└──┴──────┴──────┴──────┴──────┘
附表二
┌──┬───────┬─────┬────┬───────┬──────┬──────┐
│編號│冒用姓名 │犯罪時間 │偽造之證│偽造之署押 │ 申辦門號 │申辦通訊行 │
│ │ │ │件影本 │ │ │ │
├──┼───────┼─────┼────┼───────┼──────┼──────┤
│1 │GALSBAUN │2008/3/2 │第1證護 │GALSBAUN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RTAEONIIU OANA│ │照,第2 │RTAEONIIU OANA│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 │ │ │ │ │ │
├──┼───────┼─────┼────┼───────┼──────┼──────┤
│2 │TLRBVLN │2008/3/2 │第1證護 │TLRBVLN LOCD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LOCDALBNIV │ │照,第2 │ALBNIV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3 │ECTACOIZA │2008/3/30 │第1證護 │ECTACOIZA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GONING │ │照,第2 │GONING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4 │BAIAG GJUATIIO│2008/3/30 │第1證護 │BAIAG GJUATIIO│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MLONN │ │照,第2 │MLONN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5 │LEGLU GESNSIE │2008/3/31 │第1證護 │LEGLU GESNSIE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SAMANI │ │照,第2 │SAMANI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6 │MATIU TROBE │2008/3/31 │第1證護 │MATIU TROBE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CGTAGA │ │照,第2 │CGTAGA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7 │PCSAIIY │2008/3/31 │第1證護 │PCSAIIY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MCPIERCLETLRE │ │照,第2 │MCPIERC LETLRE│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 │ │ │ │ │ │
├──┼───────┼─────┼────┼───────┼──────┼──────┤
│8 │AILBPAILPIIOPA│2008/3/31 │第1證護 │AILBPAILPIIOPA│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FCLIVI │ │照,第2 │FCLIVI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9 │DLAILRMYDNCMHY│2008/3/31 │第1證護 │DLAILRMY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EDCATI │ │照,第2 │DNCMHY EDCATI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 │ │ │ │ │ │
├──┼───────┼─────┼────┼───────┼──────┼──────┤
│10 │ECMRAUIMR │2008/3/31 │第1證護 │ECMR AUIMR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LEANC │ │照,第2 │LEANC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1 │POUITLFRDEEBR │2008/3/31 │第1證護 │POUITL FRDE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 │ │照,第2 │EBR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2 │FANAL │2008/4/1 │第1證護 │FANAL EALR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EALRFOPANL │ │照,第2 │FOPANL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3 │HAYED REENOIR │2008/4/1 │第1證護 │HAYED REENOIR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VALPEDN │ │照,第2 │VALPEDN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4 │QEUZNOMARXUIAM│2008/4/1 │第1證護 │QEUZNO MARX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 │ │照,第2 │UIAM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5 │RLIOAITAGERUG │2008/4/1 │第1證護 │RLIOAITA GERUG│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CAHOU │ │照,第2 │CAHOU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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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TSMINJARENCEV│2008/4/1 │第1證護 │ETSMIN JARENC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 │ │照,第2 │EVERAR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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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JUMANNA SADNEY│2008/4/1 │第1證護 │JUMANNA SADNEY│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MESAD │ │照,第2 │MESAD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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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OSMAC ILRIE │2008/4/9 │第1證護 │OSMAC ILRIE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EMRL │ │照,第2 │EMRL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19 │RUDPSIANB │2008/4/11 │第1證護 │RUDP SIANB │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NBAAL │ │照,第2 │NBAAL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
│20 │TOELNTRNDOMO │2008/4/11 │第1證護 │TOEL NTRN DOMO│0000000000 │訊興通訊企業│
│ │ │ │照,第2 │ │ │社 │
│ │ │ │證IC健保│ │ │ │
│ │ │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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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