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702號
KSDM,99,訴,1702,2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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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義
指定辯護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萬義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萬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第 271 條第2 項、第1 項及同法第277 第1 項罪嫌重大,且於 本院調查中有自承係遊民居無定所,偵查中又係經通緝到案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 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 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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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