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27號
KSDM,100,聲,627,20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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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晶星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何晶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晶星因搶奪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 年1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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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