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勁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執聲字第17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3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規定明確。三、經查,被告吳勁毅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 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之情,有該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紅色錠劑3 顆 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