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0號
KSDM,100,聲,460,20110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陳麒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
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友因傷害案件,前經具保人即受 刑人陳麒友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提出現 金,並經許可交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 第12 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17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均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 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居所合法送達通知,受刑 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 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 遵期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 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收 受刑事案款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 即具保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 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均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