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68號
KSDM,100,聲,268,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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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榮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榮得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榮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9年度易字第1705號,編號 2 :99年度簡字第935 號,編號3 :99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編號4 、編號5 :99年度審訴字第3248號),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其聲請為正 當,爰就其所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宣告之刑(有期徒 刑1 年2 月),及編號5 所示宣告之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所宣告之刑均已逾有期徒刑6 月,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前揭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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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