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哲
董清苗
潘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
第8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貳仟元、貳仟元,共計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瑞哲、董清苗、潘榮華前因妨害投票案件,涉嫌投 票受賄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 年12月17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188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 扣案之賄款即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2,000 元、2, 000 元,共計5,500 元,分別為被告李瑞哲、董清苗、潘榮 華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茲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