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震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震煌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震煌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 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並參酌最高法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法理,准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