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26號
KSDM,100,易,226,201102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6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清水前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 、1 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 99 年9月1 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00 年1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51號旁之鐵架上,徒手竊取溫興春所有之不銹鋼管4 支 (價值約新臺幣3,000 元)得手,並以其騎乘之腳踏車載運 離去。嗣於同日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1時45分),吳 清水騎乘載有上開竊得不銹鋼管之腳踏車,行經高雄市○鎮 區○○路及瑞恩街街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當場查 獲,並扣得上開不銹鋼管4 支(已發還溫興春)。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清水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吳清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溫興春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片4 張附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憑據。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確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有 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



行非佳,有上開刑案紀錄表可稽,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再度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對被害人之財產安 全造成危害,實屬不該,姑念其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 佳,及斟酌本次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非重、所竊取之財物價 值非鉅、已全數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公訴人雖認被告有犯罪習慣,請求併予諭知刑前強制工作 。惟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 、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 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 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 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 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7339號判決意旨)。次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刑 法第90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 處分條例之規定;該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應執行之刑 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是竊盜犯罪之宣告刑, 如未符合達1 年以上之標準,即無從宣告強制工作處分。查 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數次竊盜前科,然距本案均已逾2 年以上,且本件僅為竊盜行為1 次,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何 犯罪之習慣;又本院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手 段等,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是被告所處之刑, 既未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且難以證明有犯罪習慣,參照前 揭說明,即不得宣告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靜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