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烜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