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鄭麗娟 鄭正義 鄭淑貞 胡素雲 鄭麗煌 翁鄭水容 鄭安三 趙鄭愛 鄭永豊上列9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再審原告 鄭秀英再審被告 徐朝川 徐朝亮 徐朝賢 張明存 張玉蘭 魏凡凱 林王阿欵 魏良穎 劉唐豪 劉唐憲上列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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