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薪翰
被 告 何玟萱
被 告 楊靜雯
被 告 樂柏宏
被 告 黃心玥
被 告 王寶民
上列6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
被 告 吳嘉明
被 告 林淑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
年度訴字第432 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04 號、第22396 號
、第261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關於檢察官就被告楊薪翰、何玟萱違反公司法上訴部分: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 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 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 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 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 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 出具體事由,難謂係具體理由。
二、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楊薪翰、何玟萱違反公司法部分,經原審 論以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分別判處楊薪翰有期徒刑6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何玟萱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 (見原審判決及更正裁定)後,於民國99年9 月28日具狀不 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就被告楊薪翰、何玟萱2 人違反公 司法部分,記載「告訴人賴永藤、邱河霖具狀表示原審量刑 過輕,請求上訴」等語,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並未
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稽之上開規定及說明, 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此部分上訴 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判決上訴駁回 。
貳、檢察官就被告楊薪瀚、何玟萱、楊靜雯、樂柏宏、黃心玥、 林淑鑾、吳嘉明、王寶民等8 人違反公平交易法,及被告楊 薪翰、何玟萱2人詐欺(均無罪)上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楊薪瀚、何玟萱係夫妻,楊靜雯係楊薪瀚之胞妹,樂 柏宏、黃心玥係夫妻,渠等與林淑鑾、吳嘉明及王寶民均 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均與左志軍( 其所涉銀行法等罪嫌,業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目前遭通緝中;本件其所 涉詐欺等罪嫌另移轉管轄)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 意聯絡,由左志軍於民國92年3 月13日設立登記永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88 號11樓 之8 ,下稱永行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楊薪瀚、何玟萱 則自92年6 月間起,加入永行公司,並充任「彩森經銷商 體系」(位於高雄市○○區○○路77號19樓,之後改為彩 鑫世界聯會)之負責人,且均擔任永行公司講師,負責推 廣及講解永行公司所推出之各項專案;楊靜雯(化名楊薪 蓉)則在「彩森經銷商體系」之「高鑫發貨中心」擔任總 務,負責會計及貨品管理,並成立彩喬體系;樂柏宏則分 別歷經永行公司北區經理(自92年5 月至93年4 月止)、 中區經理(自93年5 月至94年10月止),後派往新加坡( 自94年11月至95年5 月止)、大陸(自95年6 月起95年12 月止);黃心玥於92年5 月間加入永行公司,於95年間成 立富崧體系,負責舉辦臺灣南部地區之活動、會員招募、 人才培育,並配合彩鑫世界聯會之運作;林淑鑾則於92年 9 月間加入永行公司,其後成立鈜崧體系,負責新竹地區 的活動。吳嘉明則係93年1 月間,加入永行公司,95年5 月間,晉升皇冠尊爵聘級,並自成體系運作;王寶民則自 92年5 月5 日起擔任永行公司南區經理,渠等分別對外招 攬會員及負責分區業務。永行公司所經營事業項目雖為清 潔用品、化粧品、食品、飲料、日常用品等零售及批發業 務,卻實際上透過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之大眾 多人為會員(經銷商),以從事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利用 介紹會員加入及會員重複消費抽取佣金,違法經營多層次
傳銷事業。其會員區分為主任、處長、珍珠執行長、翡翠 執行長、鑽石大使、金鑽大使及皇冠尊爵等聘級,其詳情 如下:
1、須繳交1,000 元,並填寫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同時當 次購貨達4 萬PV(單位,約4 萬5,000 元至4 萬8,000 元 ),即可成為處長經銷商。
2、須具有處長資格,曾經直接介紹2 位處長經銷商,且當月 個人組織達到2 :2 (即2 碰),即可晉升珍珠執行長。 3、須具有處長資格,曾經直接介紹2 位處長經銷商,且當月 個人組織達到6 :6 (即6 碰),即可晉升珍珠執行長。 4、須具有處長資格,曾經直接介紹2 位處長經銷商,且當月 個人組織達到18:18(即18碰),即可晉升鑽石大使。 5、須具有處長資格,曾經直接介紹2 位處長經銷商,且當月 個人組織達到50:50(即50碰),即可晉升金鑽大使。 6、須具有處長資格,曾經直接介紹2 位處長經銷商,且當月 個人組織達到125 :125 (即125 碰),即可晉升皇冠尊 爵。
其獎金分成雙向進人獎勵計畫、事業獎勵計畫2 大部分, 其區分如下:
1、雙向進人獎勵計畫:其獎金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對等 獎金及全球分紅獎金,其詳情如下:
①推薦獎金:每推薦一位下線經銷商加入,並購貨達4 萬 PV,則可會得推薦獎金8,000 元。
②組織獎金:推薦下線成為處長經銷商時,其組織排列採 1-2 矩陣制方式排列(即金字塔狀),即上線底下區分 有左右邊之下線,當左右邊各有1 下線,則可獲得1 碰 ,可獲得2,000 點積分,每週結算積分,每週最高50碰 ,未成碰的單邊下線則可留至次週。
③對等獎金:經銷商領取對等獎金的代數依其直接推薦下 線之經營權單位數為領取對等獎金的條件,依直B (即 第一代)下線當週組織獎金的點值做為計算對等獎金的 基準。計算方式如下:推薦直B 單位數在1-3 單位,可 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40%);推薦直B 單位數在 4-6 單位,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40%)、直B 第二代組織獎金(30%);推薦直B 單位數在7 單位以 上,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40%)、直B 第二代 組織獎金(30%)、直B 第三代組織獎金(30%)。 ④全球分紅獎金(5 %)當月個人組織碰數達125 :125 (125 碰)以上者,可參與分配全球分紅獎金3 %,當 月個人組織碰數達250 :250 (250 碰)以上者,可參
與分配全球分紅獎金2 %。
2、事業獎勵計畫(重複消費獎勵計畫):其獎金有組織獎金 及分紅獎金,永行經銷商須當月訂購重複消費訂單達3,00 0PV 以上者,始有取得重複消費獎金領取資格,其詳情如 下:
①組織獎金(40%):依推薦下線當月重複消費業績計算 獎金,及依聘級不同領取不同代數,主任之第1 代至第 2 代,分別領取9 %、8 %;處長之第1 代至第3 代, 分別領取9 %、8 %、7 %;珍珠執行長之第1 代至第 4 代,分別領取9 %、8 %、7 %、6 %;翡翠執行長 之第1 代至第5 代,分別領取9 %、8 %、7 %、6 % 、3 %;鑽石大使之第1代 至第6 代,分別領取9 %、 8 %、7 %、6 %、3 %、3 %;金鑽大使之第1 代至 第7 代,分別領取9 %、8 %、7 %、6 %、3 %、3 %、2 %;皇冠尊爵之第1 代至第8 代,分別領取9 % 、8 %、7 %、6 %、3 %、3 %、2 %、2 %等組織 獎金。
②分紅獎金(10%):合格珍珠執行長以上,依組織內有 效PV值分配之,分配比例為珍珠執行長、翡翠執行長、 鑽石大使、金鑽大使及皇冠尊爵各分配2 %。所謂有效 PV值即組織內個人合格聘級可領取獎金之代數,依PV值 統計即為有效PV值。
其後,左志軍深覺單靠會員自行推薦下線建立各自組織體系 之方式,推展不易,故改採可由永行公司舉辦說明會及各種 招募活動,會員無須自行推薦下線加入,由公司負責招募下 線,較早加入之會員只要等候公司依序安排下線(亦可自行 推薦下線)即可獲取獎金,以此方式廣招會員加入,自94年 2 月間起,先後推出「888 專案」、「2.8 專案」、「168 專案」等超額消費分紅專案,共計招募如陸浩銘等2 萬人會 員加入,其操作方式如下:
1、「888 專案」:參加對象為主任聘級之經銷商,其組織內 有直接推薦1 人,或處長級(含)以上之永行公司經銷商 ,且當月符合重複消費獎勵計畫者。凡購買每2,000PV(2, 500 元) 以上者,可獲得888 超額消費分紅特別獎勵1 單 位,達4,000PV 以上者,可獲得特別獎勵2 單位,依此類 推,不足2,000PV 者視同放棄。依其所消費的單位數,將 其購貨時間順序排序,以1-2 矩陣式排列(即金字塔形狀 ,每會員有左右邊2 下線,至多5 代),上線之第1 代有 2 下線,第2 代有4 下線,第3 代有8 下線,第4 代有16 下線,可因每1 下線獲得100 元,第5 代有32下線,可因
每1 下線獲得600 萬元,最高可獲得2 萬2,200 元(即獲 得原投資額之8.88倍)。但若參與此專案之經銷商,如因 連續6 月未重複消費單筆達3000PV(3,750 元)者,將被 取消領取獎勵金之資格。
2、「2.8 專案」:參加對象為主任聘級之經銷商,其組織內 有直接推薦1 人,或處長級(含)以上之永行公司經銷商 ,且當月符合重複消費獎勵計畫者。凡購買每2,000PV(2, 500 元) 以上者,可獲得2.8 超額消費分紅特別獎勵1 單 位,達4,000PV 以上者,可獲得特別獎勵2 單位,依此類 推,不足2,000PV 者視同放棄。依其所消費的單位數,將 其購貨時間順序排序,以1-2 矩陣式排列(即金字塔形狀 ,每會員有左右邊2 下線,至多3 代),上線之第1 層有 2 下線,第2 層有4 下線,可因每一下線獲得100 元之分 紅,第3 層有8 下線,可因每一下線獲得800 元之分紅, 最高可獲得7,200 元(即獲得原投資額之2.8 倍)。但若 參與此專案之經銷商,如因連續6 月未重複消費單筆達3, 000PV 者,將被取消領取獎勵金之資格。
3、「168 專案」(一路長紅專案):經銷商每購買一單位( 1,000PV ,約1 萬1,400 元),則取得1 次優惠資格,以 購貨時間順序排列,永行公司再每賣出2 單位,則送1 次 優惠給之前購買1 單位的人,每單位可循環5 次優惠(中 心盤循環2 次,各國盤循環2 次,國際盤1 次),每單位 每次優惠可得1 萬8,000 元、5600元等值商品及「八方來 附盤2 單位」。
嗣於95年12月間,法務部調查局經檢舉介入調查,左志軍無 預警倒閉,該永行公司集團始告瓦解。
(二)被告楊薪瀚、何玟萱於成立伍豐公司後,承前違反公平交 易法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犯意聯絡,以 楊薪瀚為首謀,負責開發海外市場,何玟萱則擔任伍豐公 司執行長,負責產品的解說及公司內部管理,並吸納有共 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犯意聯絡之楊靜雯為伍豐公司營運長, 負責公司會計及總管公司事務;另吸納樂柏宏、王寶民擔 任伍豐公司海外副執行長,與楊薪瀚共同負責開發海外市 場;吸納黃心玥擔任伍豐公司開發部經理、吳嘉明擔任伍 豐公司業務部經理,負責北區業務及永行公司新竹地區「 總線頭」林淑鑾等人為核心幹部,推出標榜內含有表皮生 長因子(epide rmalgrowth factor; EGF)之「EGF 喚膚凝 露」產品,為其主力商品,並誇大其消除斑點、皺紋之效 果,惟實際上並未添加EGF 成分,並對外標榜經過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學工業研究所檢驗認證,再輔以其已
向永行公司消費取得之存貨為商品貨源,積極向永行公司 原有經銷商表示,如加入伍豐公司創始會員並持續消費, 就可保留在永行公司參加888 專案等的投資比例,可在伍 豐公司繼續分取紅利,伍豐公司將提撥公司績效10%為分 紅基金,由彩鑫事業聯會代表人何玟萱、富崧體系領導人 黃心玥、鈜崧體系領導人林淑鑾共同監管,分配給永行公 司會員為號召,以繼續吸引永行公司會員及不特定之大眾 加入伍豐公司成為會員,共計陸浩銘等324 人加入成為會 員,並致該等會員陷於錯誤,而購買EGF 喚膚凝露,渠等 以此方式從事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利用會員介紹下線及消 費產品抽佣,違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其會員分為消費 者、處長、珍珠、翡翠、鑽石、金鑽及皇冠等聘級,其詳 情如下:
1、須繳交入會費1,000 元,並填寫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 且當月單次購買新加入訂單達8,000PV 或6 個月內購買新 加入訂單累積達1 萬PV,即成為處長經銷商。 2、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曾經直接介紹3 位處長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珍珠經銷商 。
3、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累計直接下線3 位珍珠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翡翠經銷商 。
4、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累計直接下線3 位翡翠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鑽石經銷商 。
5、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累計直接下線3 位鑽石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金鑽經銷商 。
6、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累計直接下線3 位金鑽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皇冠經銷商 。
7、凡具有處長經銷商資格,累計直接下線3 位皇冠經銷商, 且當月個人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即可晉升領袖皇冠經 銷商。
伍豐公司獎金制度部分沿襲永行公司之制度,分為雙向進人 制度、重複消費制度及超額消費獎勵分紅3 大部分,其詳情 如下:
1、雙向進人制度:領取資格為新加入者,成為處長當月即有 領取資格;永行公司舊經銷商(處長以上),購買重複消 費達3,000PV ,當月即有領取資格。但2 者須每6 月重複
消費1 次,否則喪失領取資格。獎金詳情如下: ①推薦獎金:新加入者首購8,000PV (以零售價購買)成 為處長,推薦人之推薦獎金為零售價與經銷價之差額, 約1,600 元。新加入者,若以6 個月累計1 萬PV(以零 售價購買)方式成為處長,推薦人之推薦獎金為零售價 與經銷價之差額,約2,000 元。
②組織獎金(積分制,25%):當推薦下線經銷商時,其 組織排列係採1-2 矩陣制方式排列。依每月輔導組織左 右邊業績PV大小做為獎金計算標準,左右邊皆產生8,00 0PV ,可獲得1 碰,1 碰可得600 點,每月業績最高50 0 碰。每月結算業績時,依組織左右邊業績PV來計算, 碰數未完成之業績PV可保留至次月。
③對等獎金(積分制,20%):經銷商領取對等獎金之代 數,依其當月合格之直接推薦下線數為領取對等獎金的 條件,依合格直B 下線當月組織獎金之點值,作為計算 對等獎金的基準。獎金計算如下:推薦直B 單位數在1- 2 人,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30%);推薦直B 單位數在3-4 人,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30%) 、直B 第二代組織獎金(20%);推薦直B 單位數在5- 6 人,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30%)、直B 第二 代組織獎金(20%)、直B 第三代組織獎金(20%); 推薦直B 單位數在7-8 人,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 (30%)、直B 第二代組織獎金(20%)、直B 第三代 組織獎金(20%)、直B 第四代組織獎金(20%);推 薦直B 單位數在9 人以上,可領取直B 第一代組織獎金 (30%)、直B 第二代組織獎金(20%)、直B 第三代 組織獎金(20%)、直B 第四代組織獎金(20%)、直 B 第五代組織獎金(10%)。
④全國業績分紅(3 %):合格處長以上經銷商,每月新 推薦4 人以上第一代處長者,依積分分配獎金,直接推 薦之第一代下線晉升處長聘級即可獲得1PT 。 ⑤皇冠分紅獎金(2 %):合格皇冠聘級以上經銷商,每 月推薦1 個以上處長直B ,依積分分配獎金,直B 下線 晉升為處長聘級,即可獲得1PT 。
2、重複消費制度(50%):領取資格為處長聘級以上且當 月必須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永行公司舊經銷商只需 消費滿3600元即有領取獎金資格,新加入會員則須消費 滿1 萬2,000 元始有領取資格)。獎金詳情如下: ①直推組織獎金:依推薦直B 下線當月重複消費業績計算 獎金,且依聘級不同領取不同代數,每代100 元,即處
長聘級可領1 代獎金,珍珠聘級可領2 代獎金,翡翠聘 級可領3 代獎金,鑽石聘級可領4 代獎金,金鑽、皇冠 、領袖皇冠聘級均可領5 代獎金。
②輔導組織獎金:依在進人制度以1-2 矩陣制方式排列之 組織,其輔導下線當重複消費業績計算獎金。依聘級不 同領取不同層數,每層100 元。處長聘級可領5層 ,珍 珠聘級可領6 層,翡翠聘級可領7 層,鑽石聘級可領8 層,金鑽聘級可領9 層,皇冠及領袖皇冠聘級可領10層 。
③領袖皇冠分紅:未撥發部分由領袖皇冠聘級均分,但須 符合當月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及直推下線至少3 人 當月購買重複消費3,000PV 。
3、超額消費獎勵分紅:超額消費即處長聘級以上當月購買 重複消費3,000PV 以上,再多消費的部分稱為超額消費 。超額消費之處長聘級以上經銷商可擇一選擇參與「超 額業績獎勵計畫」、「賣二贈一特別優惠專案」。其詳 情分敘如下:
①超額業績獎勵計畫:可領取自我回饋獎金(20%),即 超額消費者可領取其超額消費業績20%獎金;合格獎金 (10%),即超額消費業績達3 萬PV以上者,可多領取 其超額消費業績10%獎金;組織獎金(15%),即依推 薦直B 下線當月超額消費業績計算獎金,且依聘級不同 領取不同代數,每代3 %獎金,處長聘級可領一代,珍 珠聘級可領2 代,翡翠聘級可領3 代,鑽石聘級可領4 代,金鑽、皇冠及領袖皇冠聘級可領5代 ;績優分紅( 5 %),即超額消費業績達6 萬PV以上者,依業績大分 配獎金。
②賣二贈一特別優惠專案:處長聘級以上之經銷商,當月 購買重複消費業績達3,000PV (3600元),即可會得一 個優惠單位數,達6,000PV ,可會得2 個優惠單位數, 依此類推。依取得優惠單位數的時間順序排列,公司每 賣出2 單位,就送1 次優惠給之前買1 單位的人,每單 位可循環2 次,每次可獲得價值3,600 點的等值商品, 故總共可得7,200 點的等值商品。另有組織獎金,當直 B 下線購買3,000PV ,其上5 代推薦上線,各可獲得推 薦獎金每代100 元,按聘級領取代數,處長聘級可領1 代,珍珠聘級可領2 代,翡翠聘級可領3 代,鑽石聘級 可領4 代,金鑽、皇冠、領袖皇冠可領5 代。
嗣於96年7 月11日,經本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在伍豐公司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223 號6 樓之營業
處所、楊薪瀚及何玟萱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51巷47弄 7 號住處、樂柏宏位於高雄市○○區○○路203 號12樓之2 住處等處執行搜索而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三)因認被告楊薪翰等8 人均共同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罪嫌,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處斷;被告楊薪翰 、何玟萱2 人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154 條、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就被害經過 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 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 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 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 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 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 、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 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楊薪翰、何玟萱、楊靜雯、樂柏宏、黃心玥、 林淑鑾、吳嘉明、王寶民等8 人(下稱被告楊薪翰等8 人) 共同涉犯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無非係以永行公司、 伍豐公司之上開傳銷制度,係屬多層次傳銷,且其參加人取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公平交 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而被告楊薪翰等8 人在永行 公司、伍豐公司擔任主要經營幹部,就永行公司、伍豐公司 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憑據。惟被告楊薪翰等8 人均辯稱:永行公司與伍豐公 司之傳銷制度,均係會員購買產品才能得到獎金,並不是單 純介紹人頭就可以得到獎金,應非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且被 告等人均係永行公司或伍豐公司之經銷商,並非該公司之主 要幹部,亦未介入公司經營等語。辯護人並以:本件雖屬多 層次傳銷,惟無論是永行公司或伍豐公司之專案制度,均非 單純拉人頭就可以得到獎金,自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 情形,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從未對此2 家公司作過行政處分 ,或為違法之認定,自難認永行公司或伍豐公司之專案制度 有違公平交易法;縱認有違法之情,亦係制度本身的問題, 且該法第35條所要處罰的係行為人,本件檢察官並未明確指
明何被告之何行為有所違法,此部分既未特定,即屬無從證 明,況被告王寶民、樂柏宏在永行公司屬於行政人員,並無 獎金或佣金之收入,實非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所要處 罰之對象;被告黃心玥單純為伍豐公司之會員而已;被告楊 靜雯僅係永行公司之經銷商,或是伍豐公司之行政人員,均 未介紹他人加入,亦無領取獎金、佣金之情形,自無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之可能等語,為被告楊薪翰等人辯 護。經查: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 ,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 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 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故多層次 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 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 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 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 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 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 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 ,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3年6 月4 日公參字第09300042 51號函可稽,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 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 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 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 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 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 ,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 ,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又依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就推廣或銷 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 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從而其構成要素厥為:①需 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 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③ 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又依公平 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且同法第35條第2 項定有刑事責任之規定。其中所 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 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 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而關於「合理市價」之認定,於市 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應以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 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 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 考,另亦可考慮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另於 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 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 則其所推廣或銷售之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即可視為 合理市價(司法院釋字第602 號解釋意旨、公平交易委員 會第19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永行公司與伍豐公司以上開公訴意旨所述之方式,區分會 員等級、獎金計畫及特殊專案等情,業據被告楊薪翰等8 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證人洪千峻、朱千青、黃麒倫、盧 秋霞、吳幼華、簡蕙甄、張楨、林育琪、卓貞佳、林淑慧 、羅清燕、劉秀櫻、賴苛暄、楊詩琪、陸浩銘、姜美秀、 鄭雨忠、葉淑雅、陳麗安、楊雅雯、翁偉翔、陳志堅、林 姿伶、蔡李明愛、許銘杉、陳怡樺、葉淑婉、蔡貞秀、韓 世得、穆建豐、吳雪蘋、蘇睿驊、賴敬洋、陳秀靜、鍾明 寶、江伊俐、吳德基、陳照惠、張喬莉、曾春梅、蘇永吉 、許安晴、楊江水、張琇瑛、林麗珠、郭冬利、林國華、 劉秀鳳、鄭寶麗、洪詩宜、徐文凱、陸傳宗、吳佳玲、吳 欣怡、胡香蘭、鍾張美玲、張美珀、張錦雲、吳黃玲玲、 翁惠美、張素卿、劉素蓮、牟誼蘋、張鳴基、鍾李仁秋、 吳德亮、魏珮縈、許日賢、洪美玲、柯秀枝、廖玟懿、楊 宗穎、林朝陽、黃麗冠、吳麗紅、賴永藤、邱河霖於警詢 中、證人朱千青、盧秋霞、陸傳宗、胡香蘭、賴永藤、邱 河霖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永行公司888 專 案宣傳單及產品介紹、永行公司雙向進人獎金制度說明、 永行公司888 超額消費分紅說明、永行公司2.8 專案說明 、永行公司彩森體系介紹、永行公司重複消費訂貨單、永 行公司之經銷商茂蘴商行94年9 月獎金明細表、伍豐公司 制度簡表、伍豐公司聘級定位表、彩鑫世界聯會股東分紅 辦法說明、彩鑫世界聯會股東分紅協議書各1 份(警一卷 第9-12頁、第13-15 頁、第34-35 頁、第70-78 頁,警二 卷第4-23頁、第173-179 頁、第195-201 頁、第218-223 頁、第224-225 頁、第229-230 頁、第231-234 頁、第23 5-238 頁、第240-242 頁、第243-246 頁、第247-249 頁
、第250-253 頁、第254-256 頁、第257-259 頁、第260- 262 頁、第264-266 頁、第267-269 頁、第270-272 頁、 第273-276 頁、第277-280 頁,警三卷第14-17 頁、第17 -20 頁、第22-26 頁、第27-35 頁、第46-49 頁、第50-5 3 頁、第54-57 頁、第58-60 頁、第75-77 頁、第79-86 頁、第88-94 頁、第95-99 頁、第99-103頁、第105-108 頁、第108-111 頁、第115-117 頁、第118-121 頁、第12 3-125 頁、第128-130 頁、第133-135 頁、第138-139 頁 、第143-145 頁、第147-149 頁、第155-157 頁、第160- 163 頁、第165-168 頁、第173-175 頁、第180-183 頁、 第186-188 頁、第191-194 頁、第196-200 頁、第202-20 6 頁、第235-237 頁、第239-243 頁、第243-246 頁、第 247-249 頁、第255-257 頁、第251-253 頁、第259-261 頁、第264-267 頁、第271-274 頁、第276-279 頁、第28 0-282 頁、第284-287 頁、第289-292 頁、第294-298 頁 、第299-303 頁、第304-307 頁、第308-310 頁、第312- 315 頁、第317-321 頁、第323-326 頁、第329-332 頁、 第375-378 頁、第379-382 頁、第383-386 頁、第387-39 0 頁、第391-393 頁、第395-398 頁、第399-402 頁、第 403-405 頁、第406-408 頁、第409-411 頁、第412-414 頁,偵一卷第74頁、第90-96 頁、第97頁、第100 頁、第 101 頁、第104-109 頁,偵三卷第6-7 頁,偵四卷第37-4 0 頁、第125-126 頁、第128-129 頁、第131-132 頁、第 134-135 頁、第138-139 頁、第140-141 頁、第142-143 頁、第144-145 頁、第163 頁、第167 頁)在卷可稽。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永行公司部分:
1、檢察官以證人蘇睿樺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以10萬元投資 ,公司收款後就提出一些清潔用品及健康食品給我,我每 隔6 個月就去公司繳交3750元續約,續約後,公司才會又 提出一批貨給我等語(警二卷第273-276 頁);證人吳黃 玲玲於警詢中證稱:我是先支付30萬元給公司,然後從中 兌換公司商品,所拿的產品就是從我先前支付的30萬元扣 除,但該公司的產品價格高的離譜等語(警二卷第250-25 3 頁);證人賴敬洋於警詢中證稱:我是先支付49000 元 購買超值A 組的產品,拿的全都是一些健康食品及清潔用 品,加入該公司後購買產品、推銷產品或鼓勵他人加入該 公司等,即可從中獲取一定的紅利或獎金等語(警二卷第 277-280 頁);證人葉淑雅於警詢中證稱:永行公司的說 明會說可向公司購入產品轉賣出去或介紹其他會員加入販
賣產品獲利等語(警三卷第138-139 頁);證人陳麗安於 警詢中證稱:我剛開始是因為使用永行公司產品覺得不錯 後才加入會員;產品有比市價貴一點等語(警三卷第143- 145 頁);證人林姿伶於警詢中證稱:我一繳款加入永行 公司成為會員後,該公司即提出產品,我有領取我所支付 的18萬元產品,但產品單價貴的離譜,有開立收據等語( 警三卷第165-168 頁);證人陳志堅於警詢中證稱:當時 加入永行公司,是想向公司購入產品轉賣出去或介紹其他 會員加入販賣產品而獲利等語(警三卷第160-163 頁); 證人許銘杉於警詢中證稱:我一繳款加入永行公司成為會 員後,該公司就提出產品,我有拿到我所支付的12萬元產 品,但產品單價貴的離譜,有開立收據等語(警三卷第18 0-183 頁);證人陳怡樺於警詢中證稱:我有領取我所支 付的25萬元產品,但產品單價貴的離譜等語(警三卷第18 6-188 頁);證人江伊俐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的200 多 萬元所購買的產品價格昂貴、品質不佳,我會購買最主要 是因為我可以領取分紅獎金等語(警三卷第243-245 頁) ;證人陳秀靜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的30萬元有購買一些 清潔用品、健康食品和化妝品,但這些產品價格昂貴,根 本不值那麼多錢等語(警三卷第235-237 頁);證人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