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清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施清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施清寶業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7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