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0號
TNHV,100,聲,10,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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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集賢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報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埤頭埧萬靈宮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聲請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本件對相對人埤頭埧萬靈宮請求返還價 金新台幣(下同)2,320萬元,相對人尚未歸還,且又遭雲 林縣西螺鎮公所扣押500萬元,亦未歸還聲請人,伊公司內 部已無財物,此請優先閱卷查明,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上訴費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參照)。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埤頭埧萬靈宮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因不服原審對其不利之判決,提出上訴,並請求上訴 裁判費部分訴訟救助,聲請人主張伊因系爭價金2,320萬元 ,相對人尚未返還,又遭西螺鎮公所扣押500萬元,公司內 部已無財物,而無資力支應上訴費,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 云云,惟查聲請人未依法提出何可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釋明,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已陷入財務困難, 無力再支付該訴訟費用情形,則聲請人之聲請空言無據,並 無足採;依上說明,聲請人之本件訴訟救助聲請,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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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賢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