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75號
TNHM,100,上易,75,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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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童嘉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
第三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嘉鵬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 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 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 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 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二、本件被告童嘉鵬所犯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九年十一 月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判決,並於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童嘉 鵬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提起上訴書,僅略述「上訴理由容 後補陳」,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 本件裁定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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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