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長慶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聲 請人即承當訴訟人 林侯美玉 林應興 林仲顯 楊林彩蓮 林政良 林伯捌 顏敏卿 林嘉珍 林洪麗華 林惠芬 李 茸上 訴 人 謝滿足 周芳慧 周芳蕾 周芳儀 周政達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林筱薇上 訴 人 林兆乾 傅林郁蘭 林國助 張林朝蘭 林淳忠 林惠蘭 林崇文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上 訴 人 林仲助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吳瑞堯律師上 訴 人 施清河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長慶公業與上訴人謝滿足等14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林侯美玉、林應興、林仲顯、楊林彩蓮、林政良、林伯捌、顏敏卿、林嘉珍、林洪麗華、林惠芬、李茸代被上訴人林長慶公業承當訴訟。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 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 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即在未經當事人兩造同意之情 形,本法係改採訴訟繼承主義,以求名實相符。又上開條文 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林長慶公業於原審起訴主張:其所有坐 落彰化縣北斗鎮○○段39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 上訴人謝滿足等14人無權占用,並在其上搭建系爭建物,爰 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等人 應將系爭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 人之判決。嗣於本院訴訟繫屬中,聲請人即第三人林侯美玉 、林應興、林仲顯、楊林彩蓮、林政良、林伯捌於民國(下 同)99年12月1日經執行法院拍賣分別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依序各為196300分之16297、196300 分之19650、196300分之9627、196300分之9496、196300分 之18595、196300分之15470;聲請人即第三人顏敏卿則於99 年12月17日因拍賣而輾轉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9 6300分之107165,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三、嗣原共有人林侯美玉將其名下所有應有部分34158/196300, 其中之1786 1/196300及6032/19630移轉登記為顏敏卿及林 嘉珍名下、林應興將其應有部分37511/196300,其中之1786 1/196300及9892/196300各移轉登記予顏敏卿及林洪麗華所 有,另楊林彩蓮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7357/196300其中之1786 1/196300移轉登記為顏敏卿所有,林政良名下所有應有部分 36456/196300,其中之17861/196300及9363/196300各移轉 登記為顏敏卿及林惠芬所有,林伯捌所有應有部分33330/19 630,其中之17860/1 96300及6040/196300各移轉登記為顏 敏卿及李茸所有,上開共有人即聲請人林政良、林伯捌、顏 敏卿、林嘉珍、林洪麗華、李茸、林惠芬、林侯美玉、林應 興、林仲顯及楊林彩蓮等人遂於100年2月15日具狀聲請代被 上訴人林長慶公業承當訴訟,此亦有林政良等人民事聲請承 當訴訟狀及100.2.21.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各一件附卷為憑。四、復查,上訴人謝滿足、周芳慧、周芳蕾、周芳儀、周政達等 人對新各共有人聲明承當本案訴訟雖不同意,然被上訴人林 長慶公業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即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予第三人林侯美玉、林應興、林 仲顯、楊林彩蓮、林政良、林伯捌、顏敏卿、林嘉珍、林洪 麗華、林惠芬、李茸等人分別共有,新共有人與林長慶公業 復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倘尚由被上訴人林長慶公業續行本件 訴訟,對新共有人權利之保護恐有不周,且由林長慶公業續 行訴訟之結果,恐亦無防止其任作主張之結果,自非所宜, 故本院斟酌聲請意旨及保護私權之目的,認聲請意旨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上訴人謝滿足、周芳慧、周芳 蕾、周芳儀、周政達等人不同意第三人林侯美玉、林應興、 林仲顯、楊林彩蓮、林政良、林伯捌、顏敏卿、林嘉珍、林 洪麗華、林惠芬及李茸等人代被上訴人林長慶公業承當訴訟 ,難謂有理由。五、爰裁定准林侯美玉、林應興、林仲顯、楊林彩蓮、林政良、 林伯捌、顏敏卿、林嘉珍、林洪麗華、林惠芬及李茸為被上 訴人林長慶公業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54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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