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中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號五樓之一
代 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劉志忠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世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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