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886號
TCHM,99,上訴,1886,2011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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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松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典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洪崇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峻旭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典林坤松詹峻旭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訴人即被告林坤典林坤松詹峻旭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9月28日均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9年12月28日裁定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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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