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5號
TCHM,100,聲,245,20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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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憲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憲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憲隆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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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