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峰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峰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7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 年5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 年6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 11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