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朱立鈴律師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顏仁德
複代理人 林中原
朱立鈴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先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先達
被上訴人 張紹乾
張紹良
邱秀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雲
被上訴人 張紹英
張先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先正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張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
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就系爭違章增建物可否獨立成為不動產所有權客體一節,具
狀表示意見,及提出相關證據,並將書狀繕本逕行寄送對造,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