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156號
TPHV,100,抗,156,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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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
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為裁定(99年
度事聲字第2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伊承攬代工之一次銅製程。自民國 99年9月以來,客戶退貨突然大量發生,經欣興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之不良分析報告顯示,乃相對人之一次銅製程不 良(下稱系爭瑕疵),致印刷電路板之產品不良,相對人應 賠償伊因系爭瑕疵所受損失。因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聲請假扣押,經桃園地院於99年10月26日以99年度司裁全 字第1784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伊對相對人為 假扣押,伊執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桃園地院對 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嗣相對人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經桃 園地院於99年11月29日,以桃園地院99年度事聲字第214號 裁定(下稱桃院214號裁定)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於99 年12月6日送達伊收受。惟桃園地院再於99年12月27日以桃 園地院99年度事聲字第2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廢棄系爭 假扣押裁定,顯屬於法有違等語。
二、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 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 事訴訟法第238條本文規定甚明。準此,經宣示或送達之裁 定,對為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有羈束 力,至為明確。
三、經查:
(一)相對人對於系爭假扣押裁定,於99年11月18日向桃園地院 聲明異議,並經桃園地院於99年12月27日以原裁定廢棄系 爭假扣押裁定,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異議狀、原裁定附卷 可稽(見原裁定卷第2頁至第4頁、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 ,合先敘明。
(二)惟查,系爭假扣押裁定前經桃園地院於99年11月29日以桃 院214號裁定廢棄,並於99年12月6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等 節,業經抗告人陳明(見本院卷第7頁),復有桃院214號 裁定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基此可



見,原裁定作成時,系爭假扣押裁定業經桃院214號裁定 廢棄,並經送達抗告人而生羈束力。職是,抗告人、相對 人除依法對桃院214號裁定為抗告外,不得另聲請廢棄系 爭假扣押裁定。易言之,桃園地院就系爭假扣押裁定已為 廢棄裁定,自不得再為廢棄,至為明悉。
(三)再者,抗告人不服桃院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桃園法院復 於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事聲字第214號裁定(下稱桃院 991224裁定),自為撤銷桃院214號裁定,並於100年1月 17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不服,另於100年1月24日提起抗 告等情,分別有桃院214號裁定、桃院991224裁定、抗告 人之抗告狀、相對人之民事抗告狀(均影本)附卷可參( 分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59頁至第74頁)。由是觀 之,相對人對系爭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程序,現繫屬於桃 院991224裁定之抗告程序,應可確定。
(四)準此,揆諸上二之規定及說明意旨,桃院214號裁定、桃 院991224裁定既經送達予抗告人、相對人,自對為裁定之 桃園地院生羈束力,桃園地院另以原裁定再為廢棄系爭假 扣押裁定,於法尚有未當。從而,抗告人以:桃園地院不 得就相對人對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明異議再為原裁定,因 桃園地院作成之原裁定仍有形式裁判存在,乃請求廢棄原 裁定等情,應屬可取。至原裁定既應廢棄,則抗告人其餘 之抗告理由,本院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本院應將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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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