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9年度,8號
TPHM,99,金上重訴,8,20110225,7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名世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充生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紘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超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志銘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慧茹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蘇信誠
      黃純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靜君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人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菡廷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中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欽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俊騏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勝南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宏傑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彩玲更名簡嘉誼.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劉國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長信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國書原名許國致.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岳霖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人志
被   告 黃炳鈞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張裕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純真律師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徐志豪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人志
被   告 鄭逸嫻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劉建邦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衛航
被   告 劉雲鳳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劉師婷
被   告 李佳豪
選任辯護人 陳雲惠律師
被   告 張啟煌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蔡佩修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張博鴻原名張聖亞.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劉師婷
被   告 蔡嘉豪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劉師婷
被   告 蔡瓊櫻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林垣百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侯金弦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邱苑愷原名邱威智
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
被   告 王政倫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張月琴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律師
      林志豪律師
被   告 李建新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陸欣怡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沈倩妏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劉師婷
被   告 黃平福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余宥宏原名余明哲.
選任辯護人 陳雲惠律師
被   告 朱宏益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陳俊忞
選任辯護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選任辯護人 陳雲惠律師
被   告 陳淑慧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岳明
被   告 黃雅蕙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沈明欣
被   告 蘇柏嘉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徐麗靜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衛航
被   告 陳衍志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林柏伸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洪俊耀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李佳宜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蔡佳宏
被   告 張保隆
前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淵聯
被   告 周鮑利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范華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李淵聯
被   告 周皇仁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7年金重訴字第18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98年度金訴字
第7號、中國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及99年度重訴緝字
第1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偵
字第16293號、第21568號、第23157號、98年度偵字第13830號;
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305號;併案審理案號:97年度
偵字第3035號、98年度偵字第8260號、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
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名世違反銀行法,及孫慧茹張裕森部分均撤銷。黃名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肆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叁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孫慧茹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




張裕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其餘上訴部分均駁回。
王俊超高志銘黃靜君聶菡廷李瑞欽洪俊騏、簡彩玲、許國書、周岳霖均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緣黃名世(又名黃聖喆,英文名字Gavin,集團成員平日均 以英文名字相稱)前為陳育珅為首之「阜東集團」之聖堡威 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設在台北市 ○○○路三段51號13樓)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該集團沈子渝 旗下最大幹部,其吸收之資金不含利息約新台幣(下同)2 億餘元上繳陳育珅(陳育珅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15 年確定),嗣黃名世因陳育珅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所須支付 之獲利金額過於龐大,致漸無力負荷投資人之獲利及退款要 求,至93年9月間,黃名世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仍另行起意自行建立新的系統, 基於非法吸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以騰濬集團名義(除總管 理處外,預設旗下分支機構計有: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重行建組新的團隊。嗣黃充生、鄭 世寬(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潘勝南陳志中及附 件一所示之其餘成員(其中黃充生、鄭世寬、潘勝南、陳志 中四人為騰濬集團中主要吸收資金團隊之行為負責人,各成 員參與內容詳如附件一集團成員職稱表所示,惟黃名世以外 之人,對於帳務系統、股務系統中虛偽之投資績效部分即黃 名世施用詐欺部分並不知情),先後於投入資金後,雖亦明 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 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仍 與黃名世共同基於非法吸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聯絡,對外宣 稱有特殊管道可以投資斷頭股(融資遭斷頭之股票),且得 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並有研究團隊,與散戶相比較 每檔股票均獲利豐厚為宣傳手法,又以「打造一個『專業金 融』『財富創造』系統,創造人們一生的現金流,擺脫貧窮 ,邁向富足之道,一切就從認識我們開始。」等口號,招攬 社會上不特定人之投入存款與資金。其模式為:



㈠為落實騰濬集團之分工規模,乃以騰濬南京(北市○○○路 )、騰濬內湖(內湖洲子街)、騰濬四維(高雄四維路)及 騰濬研究部等處作為據點,由黃名世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 自任為集團之「執行長」,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模式與 體系架構之決策,並掌握所吸收資金。並先後設立如下所示 之各團隊(管顧公司則負責辦理理財講座、教育訓練、招攬 業務等等吸收資金之業務,嗣後所吸收之資金則掛入各投資 公司內,嗣改新制使投資人轉換為各投資公司股東),以擴 大吸收資金之規模:
⒈於94年10月12日申請將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 登記為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濬管顧公司,又 稱TJ,原登記營業處所為台北市○○○路○段248號10樓之2 ,96年1月15日申請登記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實 際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董事長變更 為張勝紘,另陳志中、蘇重源、楊宗翰分任董事,黃宥軒為 監察人;94年12月1日楊宗翰辭任董事,由李瑞欽繼任為董 事;95年11月23日變更董事為聶菡廷沈倩妏;95年11月27 日鄭逸嫻任監察人。
⒉於95年3月1日成立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宇投資公 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248號10樓之2,96 年1月18日遷址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97年1月16日再遷 址台北市○○○路○段189號10樓),朱宏益為董事長,黃充 生、蔡佩修分任董事,陳俊忞為監察人;95年7月18日變更 董事長為黃充生,董事為朱宏益蔡佩修
⒊95年3月3日成立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昶投資公司 ,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實際營業 處所在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鄭世寬為董事長,張博 鴻、余宥宏分任董事,徐志豪為監察人。
⒋95年3月6日成立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睿投資公司 ,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段248號8樓之3,96年1 月23日遷至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96年5月28日再遷址 台北市○○○路○段129號4樓),侯金弦為董事長,洪俊騏 、陳建良分任董事,沈威廷為監察人;95年8月30日變更董 事長為陳志中,監察人為侯金弦;96年1月15日再變更董事 為蔡瓊櫻李瑞欽洪俊騏則任監察人。
⒌95年4月20日成立騰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紘管 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 ),張裕森為董事長,莊雅雯、黃雅蕙分任董事,王俊超為 監察人;96年4月9日變更董事長為張勝紘、董事為張裕森高志銘、簡彩玲(96年8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地址為台北



市○○路51號5樓之5。
⒍95年12月14日成立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騰投資公 司,登記營業處所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15樓之1), 潘勝南為董事長,蘇柏嘉、劉建邦分任董事,江長信為監察 人。
⒎96年3月30日成立申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富管 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路51號5樓之5) ,朱宏傑為董事長,黃炳鈞、陳衍志分任董事,張啟煌為監 察人。
⒏96年4月27日成立飛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僑管 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在台北市○○區○○路51號5樓之5) ,劉雲鳳為董事長,許國致、李佳豪分任董事,蔡文亮為監 察人。
㈡為取信各投資人願意持續增加投資金額及鼓勵各投資人能積 極招攬其他投資人,以達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乃成立上下 線之組織架構,即各投資人依量能(即投資或吸收資金金額 )高低有不同之分潤標準(依照所吸收之量能可得之獲利計 算分配),以激勵各投資人除自行投資外,亦與之基於共同 之犯意聯絡,共同從事違法吸收資金,並對外宣稱每檔投資 標的到期結算獲利後,除由各級幹部按職級不同每月繳交不 同金額之體系基金作為行政管理費用(交予騰濬管顧公司總 管理處,之後為繳交至各投顧公司)及依上開總量能獲利成 數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均歸投資人所有;另又舉辦 各種獎勵活動,獎賞吸收資金最多之個人與團隊,而以豐厚 獎金誘使各幹部及投資人進行吸收資金,而先後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之方式吸收資金。 ㈢為使吸收資金之獎勵制度化,用以激勵各成員為自己一身之 利益,而向周遭親人、朋友煽動投資獲益而加入該集團,復 先後發布下列公告及文宣資料:
⒈第9號公告「確立團隊名稱,並將經營模式分潤統一化,宣 示為朝向企業經營,所有業務分潤將趨於統一化」,並規定 獲利計算分配標準為「0-149萬4.0成,150-400萬4.5成,40 0-800萬5.0成,000-0000萬5.5成,0000-0000萬6.0成,000 0-0000萬6.5成,0000- 0000萬7.0成,0000-0000萬7.5成, 8000萬以上8.0成」(黃名世於騰濬管顧公司、竑宇投資公 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尚未更名或設立登記前, 即於93年9月20日先以騰濬管顧公司名義發文,並以竑宇投 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為受函者)。 ⒉第11號公告「感恩家族家族正式家人條例(一)」,以「量 能達150萬元以上者,即符合晉升正式家人的條件,可以參



與【與主席有約】之競賽」。
⒊第16號公告「感恩家族-家人福利(二)」,以「自九十四 年元月起,每月1-15號,15-31號,在此二階段中,量能最 高之家人,將可參與旁聽感恩家族經營決策高峰會」。 ⒋第22號公告「感恩家族-五線運作之副理條件」,以「感恩 家族高階領導人如具備五線系統運作(獨立副總系統)之資 格,將可享有紅利分紅之福利。晉升副理的條件是:擁有五 位投資人以上,且有一位主任級以上的正式家人成員」。 ⒌第25號公告「感恩家族(94)年度量能制訂條款(一)」, 以「為朝著感恩家族六大核心目標前進,確實執行財務規劃 整合暨資產配置,故於量能上制訂條款,請所有家人確實遵 守。本條款自94年4月15日起實施:原客戶:第一市場總投 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施行退還獲利。新客戶:第一市 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強制執行資產配置。」。 ⒍第2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成立」,以「感恩家族發展迅速 ,目前旗下擁有四大組織,基於產業面及人事全面提升,且 不久將來勢必朝國際發展,故感恩家族自94年6月20日起, 更名為感恩國際集團(簡稱GIG)」。
⒎第28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人事任命-財務副理 」,以「感恩國際集團自94年6月20日起聘請聶菡廷(Irene )擔任財務副理一職」,並再細分獲利計算標準及位階為「 0-49萬3成,理財專員;50萬-99萬3.5成,理財專員;100萬 -149萬4成,理財專員;150萬-399萬4.5成,主任;400萬-7 99萬5成,襄理;800萬-1299萬5.5成,副理;1300萬-1999 萬6成,經理;2000萬-2999萬6.5成,協理;3000萬-4999萬 7成,總監;5000萬-7999萬7.5成,副總經理;8000萬以上8 成,總經理(嗣改為8000萬以上為執行副總;1億以上為總 經理)」。
⒏第3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新制度-晉升標準 」,以「感恩國際集團(GIG)新晉升標準」為:「主任: 客戶數3人(直B)。襄理:客戶數10人(直B)。副理:組 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 。經理:組織客戶數30人,主任1人,襄理1人;或主任3人 。協理:組織客戶數50人,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 或襄理3人。總監: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經理1人 。副總: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經理1人,協理1人 。總經理:協理3人,總監2人,副總1人。備註一:主任級 以上之正式家人參與總部、體系活動,如3個月出席率未達8 成以上,將取消其正式家人之資格及職階,所有福利亦即刻 解除。備註二:副理級以上職級,各標準核定需符合頒佈所



示。備註三:副理階級為超越界定階級;未達標準者量能成 數照算,但無法頒聘階。」
⒐第50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 條例(九)」,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主 任降階成專員(一般經營者)所需注意事項(退出經營者不 適用):一、新進量能申報由直屬主管統一申報。二、所有 福利與資格取消(全職除外)。三、帳務系統部分仍由經營 者繼續使用執行。四、威望、職稱、成數等將依據規定調整 之。」
⒑第51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人 條例(十)」,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將 於9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酌收手續費1.5%。備註一:此 公告適用于95年6月1日起新進之量能。備註二:本金部分贖 回將依規定酌收手續費,獲利部分則不需。」
⒒在「騰濬教育訓練課程」內之「業務行銷技巧」資料中,告 知各級幹部及業務員,將親戚、鄰居、軍中同袍、之前同事 、朋友、同學、社團等等關係之人列入名單,作為業績之對 象,並在宣傳資料大量宣揚集團之獲利能力以及參加集團成 員之收益驚人,遠遠超過散戶之投資獲益,以利於以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 甚至在「好好的過生活,為何要投資」之宣傳資料中宣稱「 我們實際從事股市投資,以價值投資為主流,非一夜致富管 道,也非詐騙吸金管道,每檔股票可獲利本金2%-3%不等。 」,在「價值投資理財講座」之宣傳資料中宣稱「投資GIG 的報酬率,第一現金流(籌碼):每檔結案時間40-50天, 每檔期獲利2-3%,年獲利20-30%;第二現金流(價值):每 檔結案時間90-100天,每檔期獲利5-8%,年獲利25-33%」, 在「金融思維改革論VS證戰中心-資本市場操作進化論」之 宣傳資料中宣稱「獲利發放:每月大約4%-7%的空間!投資 人每月1.2%-5%,年報酬率:14%-60%」等等高額獲益之誘人 說詞。
㈣為配合騰濬集團日益擴展之規模亦日益擴大,俾便吸收更多 資金,並定期檢討及舉辦各項公開說明活動、講座,如下: ⒈每週一固定在騰濬管顧公司召開經營決策會議(下稱經決會 ),由協理級或總監級以上之幹部參加,討論各投顧公司的 缺失,佈達相關活動或會議等訊息,業績檢討及業務技巧經 驗交流,報告該週量能。
⒉每週三召開行政會議,由總管理處內勤行政人員,帳務系統 及股務系統維護人員、各投顧公司負責人或集團之執行副總 經理等人參加,決定集團之相關行政事項及措施,定期對各



級幹部作教育訓練,並由總管理處、研究團隊、各主講人製 作文宣資料提供幹部使用。
⒊由黃名世或各團隊輪流在台北市六福皇宮、世新會館、行天 宮附近活動中心、台北縣深坑鄉商務會館及高雄民權路寶成 大樓地下室會議廳、85大樓、寒軒飯店等等位於台北、新竹 、高雄之各地會議場所,或騰濬集團之營業場所,每月辦理 晉升大會、表揚大會,並定期辦理投資說明會及現金流遊戲 等等活動,以督促、激勵各級幹部吸收資金,並由黃名世及 各團隊領導人鄭世寬、黃充生陳志中潘勝南為首,號稱 :打造1個「專業金融、創造財富」系統為號召,並提供GIG 公司職階表、GIG公司價值投資理財講座、股務經理人股東 作業流程SOP、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業銷售訓練、 騰濬顧問管理公司客戶投資理財說明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之投資市場的藍海策略、邀約的方法及Q&A、騰昶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說明書資料-投資公司的制度與優勢、騰 濬(TJ)藍圖簡介、架構圖、騰濬業務內容、2007騰濬目標 規劃、2007騰濬十大策略、各級業務人員考核、展望未來、 感恩國際集團教育訓練個人帳務系統查詢操作手冊、騰濬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反對問題處理」、騰昶公司之「GIG 投資報酬獲利分配表」等等之包括誇大不實的投資理財說明 書、公司架構及投資商品簡介、投資績效等內容之教育訓練 資料,以激勵各成員為爭取獎勵而努力吸收資金。 ㈤為擴大吸金,取信更多投資人,黃名世再以投資公司藍海策 略為號召,以「集合眾人資金,擴大投資規模」、「靈活調 整配置,維持獲利水準」、「法人組織運作,降低投資障礙 」為由,畫下投資公司願景-「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控股 公司」,並號稱擴編研究團隊,由李佳宜擔任顧問(對外亦 稱李顧問、李弘毅)外,團隊成員尚有蔡佳宏(Sharplong )、張保隆(Paul)、周鮑利(JR)、周皇仁、范華恭( Tim-Fan)、邱苑愷(Fynes)、Peter等人進行專業投資、 委任操作,使投資人以為騰濬集團具有專業投資能力,以遂 行其吸金目的,並向投資人告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其研究 團隊所主導之投資商品包含台灣上市(櫃)股票、台灣準掛 牌(興櫃;IPO)股票、香港準掛牌(IPO)股票、台指期貨 及選擇權等商品,並以投資股票、期貨選擇權、台灣IPO、 香港IPO、可轉換公司債選擇權(CBO)、指數自動價差交易 (ASTS)等六大商品為號召,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其操作 方式為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且每股價格均 低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 干,每次以49至50日不等為1期計算分潤(即獲利),且保



證可獲利2-5%等情。其獲利方式如下:
⒈舊制(即騰濬管顧公司)部分:提供投資人4種資金進出方 式:(1)本金及獲利均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2)本 金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獲利取回;(3)無關本金及 獲利,另外的資金加碼或減碼;(4)本金及獲利均一併取回 ;以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之後因騰濬集團吸收資金規 模擴大,黃名世乃要聶菡廷在集團網版(http://gig.freer a.net)公布投資標的(均以代號稱之)結清通知包括檔期 時間、獲利百分比,再由黃炳鈞黃名世指示將上開網版公 告之投資標的代號、檔期時間、獲利百分比輸入帳務系統, 由帳務系統(http://gratefulfamily.no-ip.org:8080/gf )自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各投資人於接獲電子郵件 後,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其上線是否繼續投資或取回。 ⒉新制(即騰昶、竑宇、宏睿投資公司)部分:每月發放1次 投資金額1-2%左右之獲利,每月有3次進場時間,即5日、 15日、25日,投資人匯入資金時間超過當月5日,即視為當 月15日進場,超過當月15日視為當月25日進場,依此類推, 而進場時間即為發放獲利之時間,每月5日、15日及25日仍 由聶菡廷黃名世指示在集團網版公告各投資公司之獲利百 分比後,再由黃炳鈞黃名世指示將該獲利百分比輸入各投 資公司股務系統,並列印報表予各投資公司,由各投資公司 股務孫慧茹林怡伶陳淑慧等人據以發放獲利或獎金予各 投資人或幹部,投資人或幹部亦可以輸入帳號、密碼,連結 該股務系統查詢資金及獲利情形;另投資或發放獲利之方式 為直接上下級間逐級匯款結算(轉帳為主,現金為輔),各 級幹部並以網版向上逐級回報資金發放及入帳情形,上下線 間可以彼此在該網版上回覆資金、獲利、新增減少資金及總 量能等情形相互對帳,各級幹部並據以在上開帳務系統輸入 投資人及資金情形,帳務系統會自行算出投資人數、總資金 、合計加減碼、自獲分潤、分潤差額、他獲分潤、合計總分 潤、總資金加合計總分潤等相關資料,供投資人上網輸入向 集團申請之帳號、密碼後查詢各檔期獲利情形,以取信投資 人(黃名世所向各該投顧幹部發布不實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 、吸金業務之拓展技巧及吸收資金之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 際上只有少量資金用於交易,公告之資訊未實際下單買賣股 票,期滿向投資人回報之投資標的下單之交易及獲利情形均 為虛構),而黃名世持續發佈不實之高額獲利之狀況,除在 吸引投資人投資外,亦在使以投資之投資人期望高額獲利之 持續,避免投資人獲利退出,至於申請退出之投資人,黃名 世為維持投資騰濬集團確實可以取得獲利以及隨時可以退出



投資之形象,亦將退出之本金及獲利如實發予退出之投資人 ,以取信投資人,進而吸收更多之資金(在招募投資之文宣 中,即以獲利隨時可以退出等等藉口,使投資人願意先以小 金額投資,發現果真可以獲利出場而失去恐懼戒心而相信騰 濬集團吸金謊言後,因而再投入大筆金額投資,甚至流於貪 婪而向其他金融單位貸款後投入資金)。
二、黃名世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 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不知情之黃炳鈞架設新的帳務 系統、股務系統後,指示不知情之黃炳鈞或其他集團員工, 於上開帳務、股務系統不實登載黃名世自行虛偽杜撰的投資 績效、獲利數據,藉此虛構高額獲利以引誘社會不特定投資 人。黃名世以上開方法杜撰投資績效(實際上帳務系統中所 稱之投資收益均非真正投資之標的與績效),並在帳務系統 不實顯示:投資者之投資,以一星期一檔,七檔一週期,每 期為6%方式獲益(每期為49天獲益6% ,折合年收益率約為 44.69%,再依照上述各階職務之獲利成數計算分潤百分比數 ,詳如附件二新舊制分潤計算方式區別表),藉此虛構高額 獲利以引誘社會不特定投資人,以便於吸金成員鼓吹不知情 之投資者,並使投資者再鼓吹其親友加入以獲得分潤之利益 ,經由此方式擴大吸收資金之規模,致使如附件三所示之投 資人投入如附件三所示之資金。
三、嗣黃名世等人於96年初明知已無力發放投資人獲利後,除一 再降低發放獲利之百分比外,仍隱瞞該等事實,以前述方法 及將推出新商品為由,繼續招攬投資人進場投資,投資公司 部分以發行新股方式增資(即以投資人之投資轉成公司股份 ,投資人要退出投資則需以將其股份出售予其他投資人方式 為之),甚至於96年6月21日,以騰昶投資公司、竑宇投資 公司、宏睿投資公司、鴻騰投資公司4家投資公司名義(其 中鴻騰投資公司嗣未實際投入資金),與台灣碳排放交易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碳排放公司)鄭碧珠等人,簽訂碳資 產交易契約,並依約由騰昶投資公司、竑宇投資公司、宏睿 投資公司各匯款1382萬4564元、1083萬2232元、1083萬2232 元至台灣碳排放公司之帳戶,共計3548萬9028元,以取信投 資人,但終仍無力繼續發放投資人獲利,乃於96年7月16日 關閉帳務系統,並由黃名世於翌(17)日宣告倒閉,虛與部 分幹部或投資人成立和解,再由部分幹部與投資人和解,由 徐志豪高志銘潘勝南、蘇柏嘉、陳志中蔡瓊櫻、蔡佩 修、賴美蘭、周仲鼎等9位委員組成清償委員會,清算解散 各投顧公司,佯以將投資公司或黃名世名下剩餘資產處分, 按投資金額比例發放投資人以博取投資人諒解(實際之帳務



狀況以及所有資金流向仍未提出),於與幹部或部分投資人 簽訂和解書後,黃名世即命黃炳鈞刪除所有帳務系統資料( 嗣於原審審理時,黃炳鈞始供出其於任職之日商富地滋公司 所使用之電腦硬碟中曾儲存備份,經日商富地滋公司提出該 硬碟後,黃炳鈞負責回復系統原貌,張啟煌蔡佩修、陳俊 忞提供協助後,方逐步架構出接近於原帳務系統之狀況), 嗣後投資人發覺資金血本無歸且去向不明始知受騙(其中, 黃名世為摒除投資人對其於陳育珅案件涉案及非法吸金之疑 慮,對外稱投入陳育珅部分之資金僅3、4000萬元,實際狀 況並未確實公佈),總計各吸金團隊所得之資金共計12億62 63萬8480元(詳如附件三上下線投資資料表),黃名世所吸 收之資金中,除購買台北市○○路51號5樓之5辦公室支出7 、800萬元、黃名世個人以投資為名交付曾焱芳8000萬元、 上述投資公司投資碳資產3548萬9028元、投資公司買賣股票 、選擇權等部分支出,及嗣經宣告倒閉後騰濬管顧公司以投 資金額1%,投資公司部分則以1成左右小額發放所謂剩餘資 金予部分投資人外,餘均流向不明。
四、案經曾士然、楊泳浩、陳秋宏、張童欽、陳建志、陳俊傑、 曾賢毓、劉建鑫、張維恭、鍾蕓程、連健翔、李振男、楊明 山、聶尚為、黃詩晴、林佩憙、游輝正、黃櫻花、林麗容、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