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3941號
TPHM,99,上訴,3941,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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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鐙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鐙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鐙輝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 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99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14日,3個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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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