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0年度,1號
TPHM,100,附民上,1,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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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鍾祥
被上訴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劉讚輝
上列上訴人就原審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4 號竊佔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
13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詳如原告於原審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所載。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檢察官上訴理由書。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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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