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德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330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67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 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德昌經原判決論以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4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10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該判決正本於民國99年12 月6日送達被告後,經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14日具狀 提起上訴,有前開判決、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之收狀戳之記載 可憑。被告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僅載:「因不服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雖表明上 訴意旨,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原審乃於100年1月12日發函通知被告於5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上訴之旨(該函 屬命補正裁定之性質),並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長官將該函於100年1月26日送交被告親自收受而送達, 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逾期迄未補提上訴 理由,亦經本院向原審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查 詢明確,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因認被告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