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FAEEZ SULAIMAN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FAEEZ SULAIMAN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FAEEZ SULAIMAN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2 罪,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部分均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 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