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麥寮鄉
法定代理人 林松利
上列上訴人與林素晴等人間,因99年訴字第468 號確認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1,56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