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68號
ULDV,99,訴,468,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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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麥寮鄉
法定代理人 林松利
上列上訴人與林素晴等人間,因99年訴字第468 號確認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1,56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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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