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3號
ULDV,100,司繼,23,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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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許武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江却(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
  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六市○○
  里○ 鄰○○路8 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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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