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66號
ULDV,100,司促,1366,201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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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廖哲志

歐月
號2樓

一、債務人廖哲志歐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
零貳元;債務人歐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
佰柒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 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
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廖哲志、歐│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90202 │月 │8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歐月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83271│ │8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廖哲志、歐│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202 │月 │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歐月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271│ │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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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