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化錫
送達代收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合榮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則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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