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黃錦興
被 上 訴人 蕭莉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之裁判費,經本院 通知限期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8 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上訴人於 同年月29日已至該所領取補正通知,此有通知書、送達證書 、具領紀錄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