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34號
MLDV,99,司養聲,34,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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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謝雅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謝雅涵(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謝春福(男、民國○○年○ 月○ 日生、民國98年4 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雅涵於民國(下同)88年8 月3 日 經相對人即養父謝春福收養為養女,因養父謝春福已於民國 98年4 月27日死亡,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 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規定,聲 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即收 養人謝春福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 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其被收養後,養父謝春福大多時間 待在寺廟裡修行,其仍與本生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生活費用 亦由本生父母負擔等情,亦據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1 月5 日 調查時陳述明確,並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謝金明、生母 謝蔣秀梅到庭證述屬實,是聲請人與收養人間關係淡薄,長 年無扶養之事實,應可認定。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謝金 明、生母謝蔣秀梅對於本件終止收養亦均表明同意等語。本 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係為回復與 本生父母間之關係,自當予以尊重。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 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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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