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2號
MLDV,99,司執消債更,12,20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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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陳昱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董文貴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尤君宏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代 理 人 郭鳳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 29日17時起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 第7 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於苗栗縣警察局擔 任工友一職,其自民國99年1 月起至99年12月止,每月固定 薪資均為新臺幣(下同)30,050元,加班費則視業務繁忙狀 況每月最高可得請領3,340 元(經債務人陳報該加班費非屬 固定給予,將因應其受雇單位之財政狀況而變更,故僅以該 金額之一半即1,670 元認列為往後更生方案8 年履行期間之 每月經常性收入,本院認尚屬合理),另於每年度實領年終 獎金42,370元;考績獎金部分則視其年度績效考核(甲等、 乙等)分別給予1.5 個月(約可實領42,370元)至2 個月( 約可實領56,494元)薪俸額之獎金(此部分獎金因須視其考 核狀況始得確定其可領取之金額,故本院認以其平均值即 49,432元計算債務人8 年間每年度實領之考績獎金應屬合理 ),以上均有該局於99年10月26日出具之苗警人字第099004 5057號函及債務人所提之薪資單附卷可憑,則債務人確有固 定薪資所得,應堪認定。如今債務人於每月平均薪資31,720 元中(暫僅列計其每月薪資加上每月加班費),提出每期還 款21,800元,並於每年度2 月份另提出年終獎金全額42,370 元;每年度6 月份提出上開考績獎金平均值全額49,432元供 清償債務,換算其每月約剩餘9,920 元(計算式:00000 0 00000 =9920)可供債務人自己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用 (債務人原陳報其子林建昌扶養費部分,因其已於99年11月 8 日成年,業經債務人將該部分必要支出剔除)。而債務人 復自陳願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為必要支出標準,則債務人於扣除每 月之還款金額,再將剩餘金額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後,每月 僅餘91元(計算式:00000 000000 00000=91 ) ,是其



可支配之薪資幾已全額用於清償債務,顯見債務人已竭盡其 所能為清償,且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並已提出清償期為 8 年之更生方案,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其所能領 取之獎金收入亦已全額用以清償債務,該更生方案每月清償 金額加上其上揭必要生活支出亦未逾債務人之每月收入,並 經其自行斟酌可行性,亦堪認該更生方案當無不能履行之情 況。
三、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又債 務人之配偶林志隆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嗣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34號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顯見其負債已大於資產而有 不能清償之虞,故債務人亦無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 可得請求之剩餘財產,以上均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債務人可供清償之財產,顯低於債務人 依更生方案所清償之數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依更 生方案受償總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查債務人為99年5 月10日聲請更生, 依債務人所得資料,債務人97年度全年所得為521,760 元; 98年度全年所得為513,996元;99年1月至5月所得約為 200,970元(計算式:31720×5+42370≒200970),有債務 人97、98年度所得清單、債務人受雇單位出具之上開薪資表 在卷可考,顯見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於法尚無不合。
四、再本院於99年11月25日以苗院源民執安99司執消債更12字第 32613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7日內就債務人前所提每月 清償18,700元,再於每年度6 月份另增加52,500元,清償期 數為8 年之更生方案陳述意見,其中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20.36%)具狀表示同意;金陽 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2.22 %)未表示意見, 依法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意,並謂債務人尚值壯 年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且清償成數過低,必要生活費用 之開支應再減縮、年終及考績獎金應全額提列清償等語。經 查:債務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業經本院99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確定在案,債權人對已經裁定確定 之事實再予爭執,顯非有據。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已較前次所提之更生方案高出 612,016 元,清償成數亦已達約43.45%,復按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個人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作為



債務清償之基礎,並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 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 其經濟生活,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查 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前揭必要支出及還款金額,幾已全數用 以清償債務,其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並已提列為全額清償, 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亦已盡力節省其生活開銷,並 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實難謂其 清償成數過低,或有何開支不當。至於部分債權人所提出, 要求更生方案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為條件,因法無 明文,本院尚難為之,債務人倘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未依 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等應依本條例第74條之相關規定辦 理,附為敘明。
五、綜上所論,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本 件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 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並得依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後之 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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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