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蔡雅媛
被 告 李嘉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