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峯島
人
法定代理人 朱芷賢
朱芷徵
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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