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號
MLDV,100,補,87,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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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世濶
被   告 陳世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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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