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0號
MLDV,100,補,70,201102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周玉滿
被   告 胡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
,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