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林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3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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