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8號
MLDV,100,補,58,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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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葉竹原
      鍾金城
      葉木盛
      林萬吉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
被   告 陳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法上之權利義
務有所主張,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
,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核定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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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