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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3號
MLDV,100,補,43,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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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甲桂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添鑾
被   告 羅苡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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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