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號
MLDV,100,法,1,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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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新松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修訂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 成高級中學(下稱私立大成高中)董事長,茲為遵照國家政 策及現行教育令之規定,並謀私立大成高中之健全發展,經 第19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 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核訂本、教 育部99年12月21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21779號函等件為證 。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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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