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筆 錄
聲 請 人 黃何雲珍
相 對 人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家協字第8號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22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李太正
書記官 黃秀娟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何雲珍 到
相對人 黃美華 到
調解委員 何振宇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因為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於
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黃劉凱彥(民國87年3 月21日日生,身分
證字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同意改由聲請
人任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黃何雲珍
相對人 黃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