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協字,100年度,8號
MLDV,100,家協,8,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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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 議 筆 錄
聲 請 人 黃何雲珍
相 對 人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家協字第8號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22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李太正
  書記官 黃秀娟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何雲珍   到
  相對人  黃美華    到
  調解委員 何振宇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因為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於
  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黃劉凱彥(民國87年3 月21日日生,身分
  證字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同意改由聲請
  人任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黃何雲珍
           相對人 黃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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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