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53號
MLDV,100,司繼,53,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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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弘昇
聲 請 人 陳思慧
被 繼 承人 陳朝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陳朝樑(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
  鎮蟠桃里7 鄰蟠桃76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12月
  18日死亡,現聲請人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朝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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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