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煥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明駿、蘇子華、蘇欐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報債務人蘇文宏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蘇文宏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以利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規定辦理。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明駿、蘇子華、蘇欐媛及債務人蘇碧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