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敬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財團
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王政騰」,受款人為「陳莉雲」
,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依據。
二、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
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票據權利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
銀行更正之證明,並具狀更正以發票人或受款人為聲請人,
原聲請人蔡敬屏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