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343號
被 告 古濬廒
具 保 人 李仁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仁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古濬廒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 千元,由具保人李仁宏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苗 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及苗栗分局函附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足 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