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070號
MLDM,99,易,1070,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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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栢崧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99號
、第504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栢崧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論述:
㈠被告栢崧溢的自白(參99年度偵字第5042號卷第11至14頁、 第32至33頁,本院審卷100 年1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審判筆錄第4頁)。
㈡被告栢崧溢的陳述(參99年度偵字第4799號卷第13至17頁、 第38至40頁)。
㈢證人邱玉枝陳光宏陳韋孝的證詞(參99年度偵字第4799 號卷第44至46頁)、證人黃享明的證詞(參99年度偵字第50 42號卷第15至17頁)。
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參99年度偵字第4799號卷第23至26頁、99年度偵字第50 42號卷第18至23頁)。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參99年度偵字第4799號卷第28頁、99 年度偵字第5042號卷第24頁)。
㈥照片10張(參99年度偵字第4799號卷第35至36頁、99年度偵 字第5042號卷第30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業經 總統以100 年1 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 號令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 321 條之內容,均於該條文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罰犯竊盜罪 而有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行為,是無論修正前 後之條文,皆有處罰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竊盜 之犯行,而關於法定刑度部分,修正前條文為「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條文則為「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兩相比較 之下,顯然修正後之條文另行增加得併科罰金之規定,而較 不利於行為人,是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前開修正公佈施行前之刑法第32 1 條(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犯罪事實欄 一㈠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 竊盜罪【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又被告所犯上述2 次竊盜 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別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正值壯年,不思努力工作掙錢,竟貪圖私利為上述竊盜犯 行,實不足取。復衡酌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 害,再斟酌其坦承犯行,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 佳等一切情狀,及考量檢察官的具體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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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