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0號
MLDM,100,訴,90,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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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溫筱瑄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筱瑄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四段二三二之三號十三樓之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溫筱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於100 年2 月1 日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6 萬元之保 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 ○路4 段232 之3 號13樓之2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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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